|
學生獎懲標準及實施辦法
A.
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
一、基本分數:同學操行成績分數之評定,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數,依據下列規定分別予以加分或減分,核計實得總分,以九十八分為滿分。
(1)依導師、生活輔導老師,平時對同學言行生活之考察,其有特殊紀錄者,得酌予加減其學期操行分數。
(2)出席考勤:依照出席考勤結果之加減分數,其標準如下:
1、全學期,未請假、未曠課者,加學期操行分數五分。
2、曠課,每小時扣學期操行分數一分(遲到或早退達三次者,記曠課一次)。
3、事假:每缺課一小時學期操行分數扣零點二分(每滿五次扣學期操行分數一分)
4、病假:缺課一小時學期操行分數扣零點一分(每滿十次扣學期操行分數一分)
5、公假:不扣學期操行分數,以兩星期為限,超過規定時數,則比照事假扣分。
6、婚假:一星期內不扣分數,超過一星期以上之天數,則比照事假處裡。
7、喪假:一星期內不扣學期操行分數,超過一星期以上之天數,則比照事假處理。
(3)奬懲紀錄予學期分數之關係如下:
1、記大功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分數六分。
2、記小功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分數兩分。
3、記嘉奬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分數一分。
4、記大過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分數六分。
5、記小過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分數兩分。
6、警告者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分數零點五分。
(4)同學之獎懲紀錄,在一學期內,准予功過相抵其學期操行分數。
(5)輔導處參考:
1、導師、生活輔導老師,平日觀察同學個別行為及同學個別談話紀錄。
2、各教師平日對於同學個別行為之觀察及評鑑,其有品行特優或行為特劣者得由輔導委員會議決定,於最後總結時,提高或降低其學期操行分數,必要時,須報請院長核定。
二、操行等次:學生操行成績評定之等次分五等。
(1)優等:學期操行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。
(2)甲等:學期操行分數達八十分以上,未滿九十分者。
(3)乙等:學期操行分數達七十分以上,未滿八十分者。
(4)丙等:學期操行分數達六十分以上,未滿七十分者。
(5)丁等:學期操行分數未達六十分者。
同學列丁等者,應予退學。
三、同學操行成績之計算,以學期為單位,其獎懲紀錄概依本學期發生之事實為限,但受留校查看者例外。
四、平時與家長聯繫,告知同學在校狀況:
同學平日曠課時數,達三小時以上者,由輔導處通知其家長。
五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或補充之。
B.
學生獎懲標準及實施辦法
一、本院為鼓勵同學敦品力學,培養優良校風,達成學習目標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本辦法分獎勵及懲罰兩部分:
(1)獎勵:分加分、嘉獎、記功、記大功、頒獎狀等。
1、記大功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成績六分。
2、記小功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成績兩分。
3、記嘉奬一次,每次加學期操行成績一分。
(2)懲罰:分扣分、記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留校察看、退學、開除學籍等七種。
1、記大過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成績六分。
2、記小過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成績兩分。
3、警告者一次,每次扣學期操行成績零點五分。
三、同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計嘉獎或以上之獎勵:
(1)品學兼優,足資示範者。
(2)經常保持內務整潔者。
(3)改過遷善,卻有事實可考察者。
(4)拾金不昧者。
(5)愛護公物,注重公德有具體事蹟者。
(6)對同學友愛,關心同學靈性,領人歸主,協助同學改過遷善,有事實可考者。
(7)服務熱心者。
(8)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,有優良成績表現者。
(9)儀容端莊、禮貌周到,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(10)有其他優良事蹟,合於嘉獎者。
四、同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小功以上之獎勵。
(1)在校內有裨益國家、社會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。
(2)具有見義勇為或敬老扶幼恤殘具體事蹟,有助於優良風氣之煥發者。
(3)全學期,內務檢查成績優良者。
(4)代表學校,各項競賽或活動有優良成績者。
(5)擔任班長伙委及社團負責人,全學期熱心負責,顯著績效者。
(6)其他優良事蹟,經師長、輔導老師,認為應予記小功者。
以上各款,除記小功外,有顯著事蹟並斟酌發獎狀表揚之。
五、同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記大功或以上之獎勵。
(1)對於同學靈性生活,有特殊之奮發作用者。
(2)倡導愛國運動,有特出優異隻成績表現者。
(3)對於校務之發展,提出卓越之建議,經學校採行者。
(4)有特殊之優良表現,堪為全校楷模者。
(5)其他特別優良行為,經輔導委員會核定者。
以上各款,除記大功外,有顯著事蹟並斟酌獎狀發表之。
學生課外活動實施辦法
一、本院同學課外活動之實施,依據左列方針推行之。
(1)培養同學自治能力。
(2)增進靈性生活。
(3)增進師生及同學間感情。
(4)發揮智能,充實健全同學生活。
(5)發揮服務精神。
二、本院同學課外活動,計分下列五項,得由同學自行組織團契推行之,由生活輔導老師輔導之
(1)宗教性活動:靈修、佈道、主日學、聖詩班、出版靈修刊物等。
(1)學術性活動:學術演講、辯論、座談會、壁報、論文比賽。
(2)康樂性活動:話劇、球類比賽、旅行、郊遊、週末晚會、宗教、科學、電影及其
他有益於身心之活動。
(3)服務性活動:校內、校外義務勞動服務社會及其他臨時性服務。
(4)聯誼性活動:舉辦迎新、送舊及其他有助於溝通師生間同學間感情之活動。
三、學生課外活動不得違背第一條之方針。
四、同學課外活動集團氣組織,應依據本院學生團契組織規程另訂。
五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。
聖德基督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
一、本院為輔導同學參加課外活動,以達到充實休閒生活,陶冶合群品德,培養自治領導能力,增長靈性,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,特製定本規則。
二、各組全體同學,均為組學會之當然會員。
三、本院組學會之組織系統如左:
(1)組學會之職員分為:會長、副會長、活動及會計。正副會長任期一年,會長必須是基督徒且須品學兼優,其他幹部以基督徒為優先。
(2)會長以下設:
1.靈修組
2.規劃組
3.活動組
4.服務組
5.財務組
6.聖樂組
7.編輯組
8.校務發展贊助委員會
每組依實際須要設正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。
四、組學會會長選舉產生,會長候選人,須經組主任、社團老師核定後,使得由全體學生投票選舉。選舉新任組學會會長時,應請社團老師派員列席指導,否則該項選舉無效。
五、組學會各項職務候選人,得由組學會會長提名報備。
六、組學會各項會議,應報請各指導老師列席指導,各項活動應經社團負責處核准。
七、組學會長,工作人員或其他成員如有特殊優異成績者,得由輔導處生活管理組,考核實際情形,報請院長,按獎勵辦法予以鼓勵。
八、組學會長,工作人員,或其成員,所為之活動,或發表之刊物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依校章提付懲罰之。
(1)
辦理不善者。
(2)
毀損或浪費公共財務,情節重大者。
(3)
行為不檢,有損學校聲譽者。
(4)
有干涉學校行政或軌外行動者。
(5)
假藉名義,對外有不正當活動者。
(6)
其他有違校規及社團組織目的之活動。
組學會如有上項情形之一者,學校得斟酌情節,令其停止活動,改組或散會。
九、本院
組學會,如有對外接洽事項,應先報請輔導處核准,以學校名義行之。
十、社團費用分全校社團費用與各
組學會費。
(1)全校社團費用,由各
組輪流主辦每學年學院全校性之固定活動,每位同學每一學年度應繳交新台幣七十元整,由輔導處統籌辦理。
(2)組學會費用,由
組學會會長及各幹部成員統籌預算,經社團會議、各組學會指導老師、各組主任通過後始得實施。
組費以各組同學自行負擔為原則,不得擅自向校外募捐,但如遇有特殊情形,得經由輔導處報請校方補助。
十一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。
|